腹腔感染

首页 » 常识 » 预防 » 医疗纠纷行阑尾炎手术医方注意义务履行不足
TUhjnbcbe - 2023/7/17 20:38:00

一、患方陈述

高某铎,男,年11月16日出生。年9月2日,原告高某铎以“下腹痛、急性腹膜炎”收入被告x市x医院普外科进行治疗,并于同日13:00行腹腔镜下胆阑尾除术。年9月5日,原告高某铎出院。出院诊断为急性阑尾炎。

年1月20日,原告高某铎以“腹痛”收入被告x市x医院普外科进行治疗。原告高某铎行腹部CT显示回盲部炎性改变。同日,医院x大学x医学院附属x医院治疗,门诊诊断为阑尾残端炎,后给予抗炎治疗。

年4月3日,原告高某铎以初步诊断为阑尾残端炎收入x大学x医学院附属x医院普通外科治疗,既往史为年9月外院行阑尾切除术。年4月8日行右半结肠切除术+回结肠吻合术,术中诊断为回盲部脓肿,术后诊断为回盲部脓肿。

住院15天后,原告高某铎于年4月18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回盲部脓肿,升结肠多发小憩室。四次治疗及住院原告高某铎共花费医疗费.21元(医保报销的已扣减)。

二、患方观点

被告x市x医院存在医疗过错,造成原告高某铎不得不进行二次手术,身心受到了严重的伤害。

三、医院辩称

1、我方认为原告部分起诉事实与实际不符。我方对其引用的x司法鉴定中心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其理由如下:该鉴定程序不合法。鉴定过程中,虽然涉及到x医院的相关病历资料,但鉴定机构没有通知x医院的医生到场进行必要的调查,并且原告的损伤结果与x医院的医疗行为有因果关系。故我方认为该鉴定调查过程及结果认定均存在漏洞、错误,没有充分的依据和排他性。

2、原告依据的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1、术前讨论检查及抗感染治疗不充分;2、结扎方式欠妥;3、注意义务履行不足等鉴定结果。我方认为上述结论错误。

3、扩大右半结肠切除手术明显扩大了治疗,与肠间脓肿的治疗不符。扩大右半结肠切除导致的7级伤残跟我院的阑尾炎切除术没有任何关系,故我方认为本案遗漏了诉讼主体x大学x医学院附属x医院。

4、鉴定结论明显错误。原告高某铎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医院的手术方式符合医疗原则,综上请求驳回原告高某铎的诉讼请求。

四、鉴定意见

x市x医院在对被鉴定人高某铎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过错系主要,参与程度为56%-95%(建议不超过75%)被鉴定人高某铎小肠部分(包括回盲部)切除术后之损伤致残程度评定为7级,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日(以上均从损害发生之日起算),预计其后续治疗费用为人民币元(医院实际支出为准)。

五、庭审意见

根据病历记载,考虑回盲部的解剖学位置,可推断年1月20日及4月3日出现的回盲部炎性改变为年9月2日化脓性阑尾炎的延续。医院的上述过错增加了原告术后感染的风险,且在术后未及时发现并持续进展为腹腔脓肿,进而手术治疗。原告回盲部脓肿医院过错有关,过错系主要。

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的鉴定意见系专门鉴定机构的专业意见,鉴定人具备相应资质,鉴定依据充分,鉴定过程中,医院住院病历、x大学x医学院附属x医院住院病历、医患方意见陈述书等材料经双方当事人质证,委托鉴定机关及鉴定事项经双方当事人协商选择确定,鉴定程序合法;

医院辩称上述鉴定意见鉴定程序不合法,x医院扩大右半结肠切除手术明显扩大了治疗,x医院的医疗行为与原告的损伤结果有因果关系,本案遗漏了诉讼主体——x大学x医学院附属x医院等辩解意见,因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其要求重新鉴定的请求无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六、法院判决

被告x市x医院承担75%责任,向原告高某铎赔付.27元。

司法裁判案例。

1
查看完整版本: 医疗纠纷行阑尾炎手术医方注意义务履行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