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患者倪先生(72岁)因“间断头晕7天,伴右下肢活动不灵2天”医院,初步诊断“腔隙性脑梗死,高血压病2级,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陈旧性前壁心肌梗死、心功能Ⅱ级、糖尿病?腰椎间盘突出症”。在住院期间,诊治医师给与3种非甾体抗炎药(阿司匹林、萘普生、双氯芬酸钠)治疗。住院一周后晚21时,患者突发腹痛加重,查:腹肌紧张,压痛、反跳痛阳性,肠鸣音消失,急查上腹部CT考虑空腔脏器穿孔、急性腹膜炎,经会诊后,医院进一步诊治。次日上午10时,医院,初步诊断为:1.空腔脏器穿孔胃穿孔?十二指肠穿孔?2.弥漫性腹膜炎;3.胆囊结石、胆囊炎;4.陈旧性心梗。医方向患者家属谈明病情,患者病情危重,以保守治疗为主。住院一周后,患者突然意识不清,呼之不应,呼吸消失,颈动脉搏动未触及,双侧瞳孔散大,对光反应消失,抢救一小时后,自主呼吸及自主心律未恢复,患者家属要求放弃抢救,自动出院,患者于出院当日死亡,未尸检。患方认为,医院医护人员违反医疗规章及诊疗、护理操作规程使患者重复、超量服用非甾类抗炎药致空腔脏器穿孔后病情无法控制而死亡,起诉医院要求赔偿53万余元。
法院审理:诉讼中,因患者死亡后未进行尸检,死亡原因不明,鉴定机构无法鉴定医疗过错与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经法院释明后,患方变更鉴定申请事项为请求对医院对患者在该院住院期间的诊疗过错及与患者空腔脏器穿孔并弥漫性腹膜炎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医方的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空腔脏器穿孔并弥漫性腹膜炎)存在因果关系,医方的过错原因力为主要原因。意见分析:第一,医院在对患者的医疗过程中使用了3种非甾体抗炎药(阿司匹林、萘普生、双氯芬酸钠),单药用量剂量和服法未超出药品说明书一般用量,但同时用药发生副作用的风险增大,且非甾体类抗炎药不宜联用,医方用药未按药品说明书规范用药,存在过错。医院住院病案既往史未见患者患有消化系统的慢性病史,故患者的空腔脏器穿孔、弥漫性腹膜炎与医方的不规范用药有关;第二。患者突发腹痛加重,查上腹部CT考虑空腔脏器穿孔、急性腹膜炎。医方在发现患者出现空腔脏器穿孔、急性腹膜炎并患有多种慢性疾病(高血压2级很高危、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等),应第一时间手术探查,以明确腹腔感染来源,而不应是转院。即便转院也应先采取其他医疗措施,并应在转院途中安排医护人员陪同,医方仅做出院处理,存在过错;第三,医院对患者口服药的用药监督、管理有缺陷。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鉴定意见,对于患者因空腔脏器穿孔并弥漫性腹膜炎的医疗费用及相关支出,医院应当承担90%赔偿责任;因患者未进行尸检,其死亡原因不明,无法从司法鉴定技术角度给出患者的死亡后果是否与医院的诊疗过错行为具有因果关系的结论。医院出院记录记载“出院诊断:1.空腔脏器穿孔,胃穿孔?十二指肠穿孔?”,患者的死亡原因与病历记载的诊断结论有着高度的关联性,酌定医院对患者的死亡后果承担30%的责任。判决医院赔偿患方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医院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理分析:非甾体抗炎药具有抗炎、抗风湿、止痛、退热和抗凝血等作用,在临床上广泛用于骨关节炎、类风湿性关节炎、多种发热和各种疼痛症状的缓解,阿司匹林肠溶片在心脑血管病血栓的预防中有广泛应用。临床上不宜同时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非甾体抗炎药,因为会导致不良反应的叠加。长期口服非甾体抗炎药的患者中,大约有10%~25%的病人发生消化性溃疡,其中有小于1%的患者出现严重的并发症如出血或穿孔。本案中,鉴定意见认为医方同时使用3种非甾体抗炎药,发生副作用的风险增大,医方诊治医师超量开具处方药、护士未三查七对而超量给付处方药,药师也未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医方用药不规范,从而被法院认定存在过错。
医师应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原则,将所使用药物的疗效、使用禁忌、使用方法、不良反应,以及发生不良反应后的应对措施,对患者进行详尽告知,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避免药品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