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某彬,男,年2月7日出生。年4月2日凌晨两点,原告潘某彬突发肚子疼痛并伴有呕吐,医院主治医师鲁某行腹腔镜手术。术后原告肚子疼痛,主治医师告知其为正常现象。原告等待两天后腹部疼痛加剧,遂找到主治医师,主治医师并未对原告进行术后检查,而是打曲马多止痛。
后原告腹部疼痛并无好转,再次找到主治医师,主治医师为原告安排DR检查,检查报告显示腹部所见中上腹部肠腔迂曲、积气,见多个液平。由于检查结果直接交到主治医师手中,原告无法看到检查结果,而主治医师隐瞒诊断结果欺骗原告检查结果一切正常,导致原告的病情进一步延误。后原告腹部严重疼痛,主治医师安排CT检查。
检查诊断为右侧结肠周围感染性病变,右侧腹壁渗出性改变,盆腔积液。主治医师仍旧欺骗原告病情无碍,通过烤电促进恢复。因原告无法拿到检查报告单,遂听主治医师的话烤电恢复病情。后原告非但无好转,腹部反而疼痛难耐,每日找主治医师询问如何处置腹部疼痛。主治医师欺骗原告手术非常成功,并于年4月11日为原告办理出院。
主治医师在出院记录中伪造了原告出院时的康复情况。原告出院后腹部疼痛一日胜似一日,故于年4月17日在x医院做彩超检查,报告显示右下腹已有4.1㎝×3.3㎝包块,建议及时二次手术。原告立刻到x医院北院检查,诊断为阑尾周围脓肿、阑尾周围炎,盲肠及盆腔炎性肿物,右侧下腹壁脓肿。
对本案被告方有过失的医疗行为,应当进行赔偿并按鉴定结论的相关事项计算赔偿金,被告对这一事实没有异议;
x医院对潘某彬在住院期间,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系主要原因,参与度为75%。被鉴定人潘某彬评定为七级伤残。
潘某彬诊断后7个小时才进行手术,延误了手术治疗时间;医方在手术前未进行腹部超声的常规检查;采用腹腔镜手术方式进行阑尾切除术,未告知患者本人及患者家属;对于腹腔内有渗出,术中未留置引流管;手术后使用的抗生素选择不当。由于医方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导致患者腹腔感染加重,形成脓肿,而行第二次手术。
本案中,x医院作为医疗单位,其有条件也有能力对潘某彬的原发疾病即急性化脓性阑尾炎伴阑尾周围炎选择正确的治疗方法、实施恰当的救治行为,但因其医疗过错行为给潘某彬身体造成了不应当发生的损害,且该过错与潘某彬遭受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故x医院依法应对潘某彬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x医院的医疗过错,致使潘某彬在治疗过程中受到伤害后,到x医院进行彩色超声检查,又到x医院重新手术治疗,故x医院应当赔偿潘某彬支出的全部医疗费58,.05元。
因x医院的医疗过错参与度为75%,造成潘某彬在x医院再次住院并不得不实施阑尾周围脓肿清除、回盲部切除、腹腔引流手术等治疗措施,最终导致潘某彬七级伤残的严重后果,给潘某彬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故应由x医院赔偿潘某彬除医疗费之外其他损失的75%,并依法赔偿潘某彬精神损害抚慰金。
鉴定费11,元,因鉴定费的发生是为确认x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和潘某彬是否构成伤残及误工期、护理期等必然发生的费用,现经鉴定确认x医院存在医疗过错,潘某彬已经构成伤残七级,故该笔鉴定费应由x医院承担。
x医院向潘某彬支付赔偿款,.93元。
司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