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患者病情危急,急需转院,如何医院,车辆如何安排,能否要求医务人员随同,对于处于危重患者家属来说,实在是焦头烂额的事情。在转院过程中,存在较大风险,一旦发生严重损害后果,医疗纠纷十分容易发生。对转院过错,如何认定,在实践中也是不易做到按图索骥。从裁判文书网是检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出现份裁判文书,输入关键词“转院过错”仅有8份,逐一打开发现仅有3份认定医方存在过错。
一、群众反响强烈的救护车管理混乱问题
二、医院存在转院过错的认定与说理1、()闽民初号引用原卫生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急诊抢救工作的补充规定》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急诊抢救工作的补充规定》(年9月18日卫生部发布)第三条“抢救急、危、重病人,在病情稳定以前不许转院。医院病床、设备和技术条件所限,需要转院而病情又允许转院的患者,医院同有关方面联系获允,对病情记录、途中注意事项、护送等,都要做好交待和妥善安排。”的规定,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在黄某某病情危重的情况下,理应对黄某某病情是否适合转院进行专业性判断,并对转院做好妥善安排。但现有证据无法体现医院对黄某某转院的可行性与安全性尽到注意义务以及对转院做好交待和妥善安排,故对福建正中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医院对黄某某转院时未处置病情或生命体征基本平稳下才能转院存在过错,转院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和转院途中未行救治而存在过错的鉴定意见,本院予以采纳。2、()陕05民终号参照病人转诊转院规范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陕中金司鉴中心()临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医方在发现马某某出现空腔脏器穿孔、急性腹膜炎并患有多种慢性疾病(高血压2级很高危、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等),应第一时间手术探查,以明确腹腔感染来源,而不应是转院。即便转院也应先采取其他医疗措施,并应在转院途中安排医护人员陪同,医方仅做出院处理,存在过错。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中金司法函字()6号答复函,医院有关异议答复如下:医方具有开展开腹手术的资质,在患者出现空腔脏器穿孔并弥漫性腹膜炎时,病情紧急,医方应第一时间探查,或就医院,且根据“病人转诊转院规范”,患者转院时,经治医院联系,转院病人病情较重时,经治科室应派医医院,但医方未安排医护人员陪同,存在过错。三、转院过错认定的相关依据来源(一)、《医院工作制度》(年4月7日卫生部发布);《医院工作制度》第30条关于转院、转科制度规定:1.医院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对不能诊治的病员,由科内讨论或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报请院长或主管业务副院长批准,医院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转院。2.各省、市、医院病员(包括门诊病员)医院治疗时,医院科主任提出,经院长或业务副院长同意,报请省、市、自治区卫生厅批准办理手续。急性传染病、麻风病、精神病、截瘫病人,不得转外省市治疗。3.病员转院,如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应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或危险过后,再行转院。较重病人转院时应派医护人员护送。病员转院时,应将病历摘要随病员转去。医院出院时,应写治疗小结,交病案室,医院。转入疗养院的病员只带病历摘要。4.病员转科须经转入科会诊同意。转科前,由经治医师开转科医嘱,并写好转科记录,通知住院处登记,按联系的时间转科。转出科需派人陪送到转入科,向值班人员交代有关情况。转入科写转入记录,并通知住院处和营养室。(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70号 在建立健全分级诊疗保障机制中规定:1、建立完善利益分配机制。通过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加强费用控制等手段,医院向下转诊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主动承担疑难复杂疾病患者诊疗服务。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分配机制,向签约服务的医务人员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