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9月1日,赵某喜,男,年10月28日出生,入被告处治疗,后诊断为低位直肠癌;9月11日,被告为赵某喜行腹腔镜直肠癌根治术+经皮穿刺颈内静脉置管输液港植入术,术后第三天出现发热等症状;9月17日,被告为赵某喜行剖腹探查术,术后转送ICU监护病房;10月7日18时17分,赵某喜经抢救无效死亡。
1、我院诊疗符合诊疗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任何过错。
2、患者低位直肠癌诊断明确、治疗过程符合医疗常规,术前对患者进行了评估、完善了各项检查,告知患者风险。
3、手术操作得当,对术式的选择及手术操作均符合常规,无不当之处。
4、术后的处理和观察无不当之处、处置及时。
5、术后ICU治疗得当,患者老年男性、伴随疾病较多,二次术后出现多脏器功能不全、营养低下表现,拔出腹腔引流管是根据多日来的引流量减少,为防止引流管引起再发腹腔感染,腹腔积液考虑为患者蛋白低引起的腹水,和患者的因腹腔严重感染、严重脓毒症导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无关。
x大学附属xx医院对被鉴定人赵某喜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对术后吻合口瘘处理不规范的过失,与患者的死亡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但患者低位直肠癌,手术相对复杂,加之高龄、肥胖等多种不利因素,术后出现并发症的风险较高,术后吻合口漏在当前医疗水平下难以完全避免。建议其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共同为宜。
1、赵某喜除已支付元住院押金外,仍有欠付被告住院费.36元。
2、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的具体金额根据赵某喜的年龄、赔偿指数及年x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予以核算。丧葬费的具体金额按照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的具体金额参照赵某喜的住院天数、病情程度、护理依赖程度,按照一名护理人员每日元予以核算。
4、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每日元的标准按照赵某喜住院天数予以核算。
5、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数额由法院酌定。
6、营养费诉请,因赵某喜医嘱中并未要求加强营养,对其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7、因其未能提供交通费的相关票据,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8、误工费,其所在单位的《证明》不足以证明二人因赵某喜入院及去世产生了误工并被扣发工资,亦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误工费的诉请,本院亦不予支持。
9、鉴定费,予以支持。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赵某喜因低位直肠癌到被告处就诊,但被告在对赵某喜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赔偿比例根据鉴定意见本院认定为40%为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判决,被告x大学附属xx医院支付原告死亡赔偿金元、丧葬费.2元、伙食补助费元、医疗费.81元、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元,共计元(已扣除白医疗费40.0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