腹腔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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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5/10 16:54:00
北京中科医院是治啥的 https://m.39.net/pf/a_5112777.html

一、患方诉称

死者朱某年12月9日因便血至被告x市x医院处就诊,被告予诊断为:胃溃疡等病,经药物治疗后无效后,被告于年12月15日予朱某行胃大部切除术,术后朱某病情未好转。

于年12月30日进一步加重,被告于次日予朱某行小肠切除术,术后朱某病情仍未好转,并于年1月2日死亡,被告出具死亡证,死亡诊断为:1.十二指肠溃疡并出血;2.肠坏死;3.腹腔感染;4.感染性休克。

二、患方观点

1、因为院方的漏诊和冷漠,听不进患者家属一入院就多次提醒医生患者肠道可能有问题,不要漏检。老人在短短15天被迫进行两次手术,整个治疗过程没有进行一次肠镜和加强CT检查肠道,终导致肠坏死90%,被迫切除,朱某去世后,三原告及家人因此遭受巨大身心伤害,抑郁成疾。

2、医方过错:(1)未遵守医疗核心制度的会诊制度;(2)慢性房颤、术后高凝状态、长期卧床患者不监测D-二聚体;(3)影像科不按医疗原则阅片;(4)未及时行腹部血管成像检查;(5)患者有冠心病等动脉硬化疾病,医方视而不见。

三、被告x市x医院辩称

1、医方认为:(1)院方在诊疗过程中不存在过错;(2)院方并未错失预防肠坏死的时机;(3)关于两次手术时机的选择,院方不存在延误手术时机;(4)院方腹部检测及时,并且院方不存在伪造病历的情况。

2、司法鉴定意见的依据不足,不应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被告在对患者朱某进行诊疗的过程中,认真细致,不存在过错,充分告知了患者病情和手术方案,在一次术后更是集中相关科室的力量严密观察,各项操作均符合相关诊疗规范和操作规程,符合医疗原则,x司鉴机构武断认定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且系次要原因的依据不足。

3、即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存在过错,也应考虑患者朱某年龄较大,入院时已82岁高龄,基础疾病较多较重,且其自身对病情未予重视,未尽早接受医学治疗,对其自身的损害后果存在重大过错等等,从而降低医方的责任比例。

四、鉴定意见

患者朱某,男,出生于年2月,于年1月2日死亡,死亡时年满82周岁,医院的诊疗中,在入院后的治疗方式告知方面存在不足,在一次术后围术期病情观察方面存在过错,与被鉴定人损害结果的过错责任程度,为次要程度。

五、医疗过错分析

1、患者-09-16曾因腹痛20余天到x市x医院门诊就诊,初步诊断结肠炎,医院建议住院治疗,患者方拒绝,未能进一步明确诊断。-12-08再次到x市x医院住院治疗时,患者病史长(上腹痛、解黑便3月),入院时已重度贫血,病情重;

入院检查提示上消化道出血,活动性出血,未能及早行医疗有效手段干预。后续一次行胃大部切除等手术治疗,但术后再次出现病情加重,虽再次行手术切除大部分坏死肠管,但终感染性休克导致多脏器衰竭,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2、患者-09-16门诊就诊时,医院给予相应的临床检查,初步诊断结肠炎,建议住院治疗。基本符合诊疗范。但患者方拒绝住院治疗,错失了早期诊断及临床干预其上消化道出血或上消化道溃疡的治疗。

患者-12-08医院住院治疗。医院对其临床诊断明确。送检病历医院考虑手术、介入等手段干预其上消化道出血,但患者方拒绝或家属需商量再决定。但未见患方签字确认内容,早一份有患方签字的“住院期间医患谈话记录”是-12-14。

3、医院在治疗方式告知方面存在不足,虽患者入院时基础条件差,手术耐受能力差,但手术干预止血仍是当时优选,医院应充分告知患方相关风险及治疗意义,获得患方签字确认。

-12-15在患者病情非常危重的情况下手术。术后患者出血问题得以解决。

但由于其基础疾病多,医院给予对症维持其各项生理指标具有一定难度。同时,医院对患者一次术后的肠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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