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陈述
年9月7日,受害人齐某华因上腹部不适2月入被告x大学x医院就诊,诊断为胃癌。经过体检,符合手术条件,拟做腹腔镜下胃癌根治术,经原告签字同意后,于年9月13日12时许进入手术室。手术中将胃及大小网膜等组织切除,做食道与空肠吻合术。
年9月13日20时许,因食道与肠胃未能吻合成功,又进行开腹二次吻合术。年9月14日2时左右,二次吻合又未成功。因此时手术时间已达12-13个小时,在胸外科教授建议下行食道远端关闭术、空肠造口术,结束手术,以保性命,待康复后再进行食道肠胃衔接手术,原告被迫同意。
受伤害人齐某华的手术于年9月14日凌晨3:30分结束。在上述手术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非正常现象,如一个普通腹腔镜下全胃根治切除术,手术时间竟然长达15个小时(正常时间仅1-3个小时。)一次食道与空肠吻合后,吻合口的小肠系膜缘出现约5cm的血肿现象。
为此被告考虑小肠粘膜破裂,为防止术后肠痿,决定拆除原吻合并切除粘膜破裂的小肠,故开腹二次行食道空肠吻合手术。但拆除食道空肠吻合后,竟发生食道回缩至食管裂孔内现象。仅此我们有理由质疑,造成小肠粘膜破裂、食管破裂的原因与手术操作不当、过度切除有直接关系。
在胃肠结直肠外科无法继续进行手术的情况下,请来胸外科于某翔教授台上会诊,于教授建议进一步游离小肠及食道进行吻合,继续游离远端小肠。切断近端小肠动脉后,其支配小肠颜色变暗,蠕动消失,无法进一步游离小肠。
而后又拟行胸部切口向下延长食道以便吻合,但发现“食道延长困难”无法进行。而造成“食道延长困难”则与被告多次不当切断小肠有直接关系。术后情况更为不佳,因为手术时间过长,食道与小肠被多次切除,感染控制措施落实不严格、不到位,导致受害人造口处始终不愈合。
胸肺及脏器感染严重,胆总管、胰腺管等处也有感染和损伤,手术后次日即出现造口处皮肤破溃、发烧38-39°C摄氏度。呼吸困难,胸腔有气体,并有液体溢出,合并肺部感染及肺部不张。以至重症肺炎、脓毒血症、脓毒性休克等症,于11月2日23:52抢救无效死亡。
二、患方观点
受害人齐某华因胃癌手术却死于脓毒血症、脓毒性休克、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症,完全是因为被告手术方案选择不当,诊疗行为不当,感染控制措施落实不严格、不到位的医疗过错所致。这令原告无法接受。
一个好端端的家庭因为被告的过错而破碎,一个期待晚年健康幸福的生命因为被告的过错而逝去,非常悲惨。被告之过错行为,致使原告身体上、精神上、经济上遭受巨大损失,故被告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缺乏证据支持且计算错误,其中医疗费是治疗患者原发病的费用,护理费的计算错误,原告在我院住院共计56天,术前检查6天。
术后9月13日至9月26日是在普通病房,9月26日后一直在ICU,按照审判实践规定,ICU不支持护理费,本案护理期应该为13天,死亡赔偿金不是13年,应该是9.3年,原告出生于年3月21日,死亡于年11月2日,年限9.3年标准计算。
营养费不应按元计算,因其是按照肠道营养液,应该按照30元计算。本案精神损害抚慰金要求过高,对患者胃癌诊断正确,实施根治术也是正确的,只有完全责任造成后果顶格5万,本案中要求10万过高,应该以不超过3万为宜。交通费等原告应该提交证据,如不能提交,法院不应支持。
四、尸检结果
年11月5日,意见为被鉴定人齐某华系因患胃癌经腹腔镜下全胃根治性切除术、腹腔粘连松解术、食管远端关闭术、空肠造口术,术后因脓毒血症、脓毒性休克、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导致消化系统功能障碍、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五、鉴定意见
年11月21日意见为:x医院在对齐某华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为主要原因力。齐某华的护理期、营养期均以50日为宜。
六、医疗过错分析
齐某华术后出现呼吸困难、重症肺炎、脓毒血症、脓毒性休克抢救无效死亡系被告在围手术期间感染控制措施落实不严格、不到位所致。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法院判决,被告x大学x医院承担70%责任,赔偿原告.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