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生,男,年7月26日出生,年5月7日死亡。年12月8日,患者张某生因腹痛、腹胀伴停止排气、排便5天到x医院就诊。12月10日,在全麻下行乙状结肠癌根治、结肠造瘘术。
临床诊断:乙状结肠恶性肿瘤、结肠术后、肠梗阻、低蛋白血症、电解质代谢紊乱、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2型糖尿病。年12月25日出院,住院17天。年3月15日,结肠造口术后3个月,第二次到x医院住院治疗。3月17日,在全麻下行:结肠造口还纳术,手术经过困难,历时6小时。
术后出现腹胀,腹痛。3月29日,建议到c医院给予留置肠梗阻导管治疗。年3月29日,转入x市c医院。4月6日,在全麻下行小肠切除、小肠-横结肠吻合术、肠粘连松解术、结肠造瘘术。5月7日,因多脏器功能衰竭,呼吸心跳停止。
死亡诊断:结肠癌术后、粘连性肠梗阻、小肠壁局部坏死、多脏器功能衰竭、2型糖尿病、高血压3级很高危组、下肢静脉血栓、休克、代谢性酸中毒(失代偿期)、高钾血症、低蛋白血症、急性肾损伤、创面渗血、肺炎、双侧胸腔积液、低纤维蛋白原血症。
医院方有过错,应当按照法律承担相应责任,关于赔偿比例,医院认为虽然是主要责任,根据具体病历应当承当百分之六十的责任。
被鉴定人张某生符合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张某生,男,年7月26日出生,患结肠癌导致的肠梗阻,行乙状结肠部分切除术+腹腔切开引流术+肾周和输尿管周围粘连松节水+腹腔粘连松解术+结肠造口术,术后3个月再次入院。
行腹腔粘连松解术+结肠造口还纳术+肾周围粘连术+降结肠-乙状结肠侧侧吻合术+皮瓣修复术后并发肠梗阻,转外院继续治疗,终因粘连性肠梗阻、肠坏死感染、多器官衰竭死亡。
x医院在对患者诊疗过程中,对肠粘连风险认识不足,手术时间过长,术后观察不仔细,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参与度为主要责任。
1、医药费3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70天×元/天)、营养费2元(70天×30元/天)、丧葬费38,.48元、死亡赔偿金,元(33,元/年×10年)、误工费.74元(.79元×2人×3天/人)、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支持。
2、其主张住院期间护理费13,.1元(20天×2人×.79元/天+20天×1人×.79天/人+30天×1人×.79天/人)、未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3、本案中,原告主张交通费.96元,结合其医院距离以及具体就医乘车的实际客观情况,本院按元予以支持。
4、对于原告主张复印费元,x医院自认予以给付,本院予以支持。
5、原告主张鉴定费14,元,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支持。
6、综上,原告的各项损失合计为,.32元,x医院在诊疗张某生的活动中存在过错与其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参与度为主要责任。本院确定x医院承担责任的比例为70%,故由x医院赔偿原告,.72元(,.32元×70%)。
7、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按40,元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判决,x市x医院承担70%的责任,赔偿原告损失,.7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