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谢某德,因“发现直肠恶性肿瘤2月返院手术治疗”于年11月06日11时45分到被告处就诊,入院诊断:直肠恶性肿瘤。患者入院后,被告于11月10日为患者行直肠癌根治术。
年11月14日患者出现腹腔管持续引出粪便样物,经被告实施冲洗及调整治疗补液等措施,患者出现心率增快、呼吸急促,引流量明显减少等症状。被告为患者行腹部”检查示:乙状结肠及直肠上段病变切除术后,术区见吻合器影像;腹腔内大量渗出、积液积气,肠间隙模糊;中下腹肠管积气扩张。
被告于年11月14日再次在全麻下为患者行剖腹探查,乙状结肠造口,术后转入抢救。年11月16日00:48时监护仪提示患者心电波形呈直线,无颈动脉搏动,监测上心率、血压、氧饱和度均测不出,经被告抢救无效后,于年11月16日01:25时判定患者临床死亡。
死亡原因:直肠癌术后吻合口瘘、重症腹腔感染、脓毒性休克、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诊断:1、直肠癌术后吻合口瘘;2、脓毒性休克;3、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急性呼吸功能衰竭;4、肠梗阻;5、凝血功能障碍;6、腹腔感染;7、多脏器功能衰竭;8、弥漫性腹膜炎。
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没有合法的依据,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x市x医院的诊疗过错参与度建议为50%左右。
1、被告对谢某德“腹腔镜中转直肠癌根治术肠粘连松解”术后病情估计不足,病情变化观察不仔细,未及时行相关检查,处置不到位。根据护理记录显示,年11月11日-年11月12日谢某德多次出现高热,体温39℃。
被告未引起足够重视,未及时行相关检查;年11月13日16:00谢某德引流液呈粪水样,伴恶臭,被告考虑患者出现吻合口瘘,但未及时进行相关检查,被告20:55开具临时医嘱:急诊血细胞分析,急诊肾功10项,急诊肝功能,降钙素原。
直到年11月14日05时许才进行采样,8时许报告血细胞分析结果,白细胞2./L(参考值:3.50-9.50),12时许报告降钙素原结果,降钙素原:38.mcg/L。参考值:健康人群P95:0.,0.-1.可能存在全身感染(败血症),年11月13日晚至年11月14日上午谢某德已出现心率增快,呼吸急促等感染性休克表现。
2、被告未考虑是否需要行“预防性肠造口”并与原告方沟通。由于谢某德术中肠道大便积存较多,术前行新辅助治疗,且疾病时间长,长期消耗,系吻合口瘘高危因素,“预防性肠造口”可以减轻、甚至避免直肠癌切除术后吻合口瘘导致的严重腹盆腔感染、脓肿、感染性休克等危及谢某德生命的状况发生。
故在临床上多考虑行“预防性肠造口”,但被告在行“腹腔镜中转直肠癌根治术肠粘连松解”术时未考虑是否需要行“预防性肠造口”术并与原告方沟通。谢某德死后未行尸体解剖,被告考虑谢某德死亡原因为:直肠癌术后吻合口瘘、重症腹腔感染、脓毒性休克、多脏器功能衰竭,医患双方对该死亡原因均无异议。
被告存在的上述过错影响谢某德术后吻合口瘘、重症腹腔感染、脓毒性休克及时、有效的诊治,故被告的诊疗行为与患者谢某德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由于患者谢某德患有直肠恶性肿瘤,术中肠道大便积存较多,术前行新辅助治疗,且疾病时间长,长期消耗,系吻合口瘘高危因素。
直肠癌术后发生吻合口瘘致感染性休克系难以避免的并发症,而被告存在的上述过错影响谢某德术后吻合口瘘、重症腹腔感染、脓毒性休克及时、有效的诊治,故谢某德死亡的后果由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自身疾病共同所致。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判决,被告x市x医院承担50%的责任,赔偿.1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