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利益原则与人身保险合同效力
二、近因原则与多因一果复杂案件理赔
三、损失补偿原则与代位求偿权
四、最大诚信原则与格式条款合同效力
二、近因原则与多因一果复杂案件理赔经典案例分析:
甲有一份意外险,一次出去梧桐山不小心摔伤了,在路边等待救援,因为夜晚太冷最后染上肺炎身亡,问保险公司应不应该理赔?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十四条
如事故是由多种原因造成,保险人以不属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赔的,应以其中持续性地起决定或主导作用的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标准判断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的损失系由承保事故或者非承保事故、免责事由造成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应比例予以支持。
上述案件最后认定为意外事故,所以给予赔付。
摔伤夜晚等待救援肺炎死亡。
摔伤为近因。
案例1:
被保险人意外摔倒脑出血死亡,意外保险能理赔吗?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济民二初字第95号
基本案情:
郑某是一张意外保险的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内郑某上楼收衣服,其孙女在楼下啼哭,因其穿着高跟鞋不慎从楼梯上摔下来,后医院抢救治疗,入院诊断上显示为“1、心肺复苏术后。2、脑出血?”
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郑某的身故原因系其自身的疾病所致,并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事故。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保险人郑某在下楼梯时不慎摔倒发生意外伤害,完全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不可预见的、非本意的对人体造成的伤害”,且从郑某的病历中明确显示本人及其家族史中并无脑部既往史的疾病记载,对被告的辩称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案例2:
两个原因共同导致一起死亡交通事故,寿险能理赔吗?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法院()东民三终字第5号
基本案情:
一起交通事故中,肇事者大货车司机汪某逆向行驶,导致酒后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的王某当场死亡。
如果认定汪某的介入因素为近因,则应当全额理赔;反之如果认定王某酒后无证驾驶为近因,则根据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条款就不能获得理赔。
交警的事故认定书认定汪某主要责任,死者王某次要责任。
王某是一张寿险保单的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第五条责任免除条款第一项为: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所列举的第五项是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所以保险公司认为不应承担理赔责任。
原告认为多因一果,应当理赔。
裁判结果:
对保险合同第五条第五项的理解双方发生争议,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应作出对原告有利的解释,被告不应免责。
因该责任免除条款第一款第五项的约定意思表示清楚、明确,原告的理解不符合合同条款的本意,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法院判定不予赔付。
案例:
意外事故引发基础疾病,意外保险能理赔吗?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京04民终1号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是意外保险被保险人,年9月1日,其在法国因就餐不慎被异物(橄榄核)意外扎伤口腔,造成细菌感染,引发胸腔腹水、呼吸困难,危及生命。
年10月27日,原告乘飞机从法国直接被送往首都医科医院就诊。
法院医院就诊的十九次住院病历。时间为年9月至年,出院诊断分别为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腹水;低蛋白血症;门脉高压性胃病;胃溃疡(多发);十二指肠溃疡;.....腹水;腹腔感染;病毒性肝炎戊型;急性黄疸型;乙肝病毒多重耐药;肝内占位;原发性肝癌可能性大。
经法庭询问,原告认可自己有肝病基础,这次意外扎伤事故导致原告在法国出现肝部病情加重、恶化的情况。
裁判结果:
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情况属于被保险人的自身原因加意外因素共同导致保险事故的发生。原告确实因橄榄核碎片扎伤牙龈,滋生细菌,细菌入侵肺部导致感染,应属意外事故。
保险事故的发生和损失,应本着公平保护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原则,由保险人承担相应比例的保险责任。至于保险人承担的比例,应根据当事人自身原因和外来因素的原因力进行裁判。
本案中,原告自身的肝基础病占据绝大部分原因,故本案判决保险人承担大约百分之三十左右的责任。
思考:近因原则多适用于意外险,判定起来实过复杂,懂却依然很难判定。法律更倾向于投保方,但是一定不要违法。法定之债保险公司无需解释视为理解。意定之债需向客户解释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