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陈述
一、诊疗经过。年12月,患者陈某如在x第x医院进行全身检查时发现并确诊:1.鞍区病变(拉克氏囊肿,即颅内脑垂体存在囊肿);2.高血压;无其他任何不适症状。年1月8日,陈某如在x大x医院住院被再次确诊:1.鞍区病变;2.高血压,且无任何其他不适症状。
年1月10日,x大x医院的赵某立、李某医生为陈某如进行鞍区病损切除术。年1月13日,x大x医院李某医生发现陈某如术后脑脊液从鼻处漏出,并经医生张某坤诊断:1.鞍区病变;2.脑脊液鼻漏;3.中枢神经系统干扰;4.高血压Ⅱ。年1月17日,陈某如颅内感染导致意识状态变差,转入重症监护室;x大x医院沈某、王某艳为陈某如进行纤维支气管镜,保证陈某如的正常呼吸。
年1月29日,x大x医院的医生从陈某如右侧大腿外侧取样培养后,为陈某如进行脑脊液鼻漏修补术。年2月3日,x大x医院的曾某医生为陈某如进行脑室穿刺术,使颅内的脑脊液排出,陈某如术前诊断为:鞍区占位,颅内感染。年1月15日、1月17日、2月2日、2月6日、2月9日,x大x医院多次为陈某如进行腰椎穿刺置管术,用以排出颅内脑脊液。
年2月12日,经x大x医院李某等多名医生推介、要求,陈某如转诊到x医院;陈某如转院时继续诊断为:1.意识障碍;2.鞍区病变(拉克氏囊肿);3.脑脊液鼻漏;4.高血压Ⅱ级。
年2月12日,x医院《入院记录》载明:经鼻蝶垂体瘤术后33天,发热,意识不清26天;《住院病案首页》载明:陈某如,颅内感染。期间,陈某如出现肺部感染。年2月13日,x医院为陈某如进行侧脑室外引流术;2月14日,进行右额开颅透明隔造瘘术、脑内血凝块清除术,气管切开术;2月15日,进行右侧颞角腹壁外引流术;2月16日,进行右侧颞角腹壁外引流管调整术,右侧颞角腹壁外引流术。
年2月25日,陈某如转诊回到x大x医院,从x医院出院时已经陷入深度昏迷、生命垂危。陈某如在x大x医院重症室陷入深度昏迷状态,仅维持生命体征,病情一直没有好转的迹象。年4月10日,陈某如在x大x医院去世。x大x医院出具尸体解剖告知书载明,“陈某如在我院神经外科病房住院治疗,因疾病鞍区占位,颅内感染,脑疝,肺部感染,呼吸衰竭,于年4月10日17时45分去世”。
二、患方观点
1、x大x医院在未对陈某如进行全面体检、存在颅内感染风险的情况下进行手术,且未消除可感染因素,最终导致陈某如颅内感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x医院未尽全面体检的情形下,过度医疗手术,最终导致陈某如病情加重。
3、年2月25日,陈某如转回x大x医院,每天只能在重症监护室靠呼吸机维持生命体征,病情没有丝毫好转,陈某如最终于年4月10日去世。
4、陈某如经过x大x医院与x医院的错误的医疗手段和违规操作,从一个健康、正常的强壮退伍军人,变成了一个陷入深度昏迷、生命垂危、骨瘦如柴的患者,最终去世。
5、从x大x医院转入x医院是经x大x医院主治医师推介、要求所致,因此,x大x医院和x医院理应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被告1医方观点
我院认为,本案中我院的医疗行为符合医学原则和诊疗规范,医院术前检查完备,严格把握手术指征,向家属说明手术相关事项,尤其是包括术后可能出现颅内感染的相关风险,履行了诊疗义务和告知说明义务。
患者术后出现颅内感染属于目前当代医疗技术水平术前虽可以预见但术后无法完全避免的手术并发症,医院对于患者术后颅内感染发现及时并立即进行了相关治疗和处理,已尽到了注意义务。患者第一次出院时呼吸平稳,生命体征平稳,双侧瞳孔大小、反射均正常,但第二次入院时,患者为深昏迷状态,无自主呼吸,双侧瞳孔变大、反射消失;头颅CT提示脑室、脑池消失,弥漫性脑肿胀。
患者最终死亡与患者外院癫痫发作、弥漫性脑肿胀、脑疝有关,弥漫性脑肿胀、脑疝可能性大,不同意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请求驳回其针对我院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被告2医方观点
x医院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五、尸检结果
被鉴定人陈某如死亡原因符合鞍区拉克氏囊肿术后“因颅内感染(脑组织肿胀、脑水肿引发颅内高压后继发脑疝形成压迫脑干),并肺部感染/肺实变(肺泡壁充血水肿、间隔增宽,肺泡腔内炎性渗出后通气-换气障碍)引发多器官功能衰竭致呼吸、心跳停止而死亡”。
六、鉴定意见
经多次委托移送医疗损害过错责任鉴定,因“本案医院的病历资料均存在很大争议,对多处病历真实性不予认可;而对于病历真实性及诊疗过程中医患沟通的客观事实情况法医学技术鉴定无法评价”最终确认鉴定机构均无法接受委托作出鉴定结论。
七、关于x大x医院责任承担的庭审意见
1、纪某健主张x大x医院病历中鞍区病损切除的手术记录记载无脑脊液流出与事实不符,根据纪某健提交的与医生的对话录音及病历中向家属交待病情的记录等,手术记录确有记载不详实的情况。
2、纪某健主张x大x医院病历中出院记录关于转院原因记载不实,根据纪某健提交的录音及x大x医院庭审中的陈述,有关家属强烈要求转院的记载确有不实。
综上所述,x大x医院存在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关于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书写规定。
3、再结合陈某如死亡原因鉴定的鉴定意见,陈某如因鞍区拉克氏囊肿术后颅内感染并肺部感染/肺实变引发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说明陈某如的死亡与在x大x医院所行鞍区病损切除术引发的感染相关。
4、本案中,因无法对x大x医院的专业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通过鉴定进行判断,故仅凭上述有关病历记载存在问题,本院在轻微责任范围内酌情确定由x大x医院对陈某如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八、关于x大x医院责任承担的庭审意见
因x医院存在遗失病历的情况,本院依法推定其存在过错。x医院现有的病历资料存在不完整、后补的情况,导致本案医疗损害过错责任鉴定不能,无法对陈某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因果关系及参与度等进行鉴定,故在前述已认定由x大x医院承担20%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应认定由x医院在剩余80%的责任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九、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法院判决,x大学x医院赔偿纪某健各项损失共计.8元;xx医院赔偿纪某健各项损失共计.2元。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