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因:产妇张某,因停经39+5周,阵发性下腹胀痛,于年10月31医院产科,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产检过程正常,于11月1日进行剖宫产术,次日,即11月2日术后床旁彩超提示左侧输尿管扩张并肾积水(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并指导患者于11月7日出院),导致患者发现时左肾重度积水并萎缩。
关键词:医疗纠纷,医生疏忽(术中伤及输尿管),隐瞒医疗事故,篡改病历,恶意推脱责任。
关于本案责任问题:
本案发生后,医院没有正面去解决纠纷,相反采用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去修改病历,企图掩盖自己的责任,将责任转嫁到患者身上。事实与理由如下:
医院篡改了患者年11月7日的出院医嘱,在篡改的医嘱中增加了一条“定期复查泌尿系统彩超,必要时泌尿外科就诊”,医院给出的病历中没有这一条。其用心可谓险恶。
两份不同的出院记录2.篡改了年11月1日的手术记录,在手术记录的“检查双侧附件正常”增加了“检查双侧输尿管蠕动正常”的描述。原复印的手术记录并没有徐蜀瑜的签名,医院提供的病历中有“徐蜀瑜”的签名。
两份不同的手术记录医院将手术中结扎了患者左侧输尿管,属于医方操作不当,术后第二天B超就呈现了结果,医方因为责任心不当的原因,对结果视而不见,并未请泌尿外科会诊或者进一步检查确认,而是让患者出院,出院也未进行告知。等到患者将近1年后去体检才发现左侧输尿管被结扎的事实,而此时肾脏的后果已经不可逆转,而医院采取了篡改病历的行为,企图将责任转嫁到患者身上,将本来只承担民事赔偿的行为上升到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后果。
医方伪造病历的法律后果:《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导致的后果十分严重,导致患者一侧肾脏被切除的严重人身损害后果,构成重伤。且伪造证据这一行为十分恶劣,应移送公安部门追究相关医务人员伪造病历的刑事责任。
就医经过:年9月4日,张某体检发现左肾重度积水,再次入住医院泌尿外科进行相关检查,结果提示:左肾重度积水伴左肾萎缩,查因:排除结石、先天性输尿管畸形。于9月12日做输尿管镜检,结果提示:左侧输尿管闭锁,次日做了输尿管狭窄段切除加输尿管端端吻合术,术中放置DJ管并送输尿管闭锁段样检,样检结果提示组织无恶性病变,患者于9月28日出院。年11月16日在医院拔除DJ管。次日,患者因拔出DJ管发热,入住医院泌尿外科,检查结果显示左输尿管不通畅。年11月23日行左肾造瘘,术后无尿。医院建议患者于年11月27日医院做了相关检查,提示左输尿管全程未见显影,左肾重度积水。因患者来列假推迟手术暂出院回家。患者于年12月10日因腰痛难忍,伴发热再次入住医院泌尿外科,给予相应的对症治疗。于年12月13日再次医院继续治疗,于12月10日在全麻下行双镜联合下膀胱肌瓣代左输尿管成形术,术中放置DJ管,术后腹胀未排气,12月20日盆腔引流液内见浑浊粪渣样物质,普外科会诊后考虑肠破裂,12月21日凌晨行乙状结肠破裂修补术+回肠造口小肠造口术+腹腔冲洗检查术。年1月7日患者腹痛回肠造瘘口引流粪便为墨绿色考虑腹腔感染,局限性腹膜炎症状经治疗后于年2月5日出院回家过年。年7月4医院行回肠造瘘口还纳术+DJ管置入术,于年7月9日出院。年1月拔除DJ管后反复积水。因新冠医院,医院,于年2月13日在全麻下行左输尿管狭窄内切开+DJ管植入术,因疫情院方要求患者2月15日出院。年8月10日,医院SPECT肾脏提示:左肾萎缩及功能严重受损。年10月医院,总医院,医院就诊,表示继续保肾难度大、风险系数高、生活质量差。在与医院商谈后,由院方律师核算赔偿金额,明确表示愿意出资患者所有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相关费用。年11月18日患者第四次医院,于11月23日行左肾切除术,11月30日出院。定期复查。
医院纠纷办给出的赔偿金预算沟通经过:从年9月患者自己发现身体异样起开始治疗并与医方沟通,前后去了十多二十次,院方一直说在处理中,需要时间。直到年3月份在院领导会议上闹了一次,院方才开始处理此事。随后院方给出协商结果:愿意借资15万并强烈要求患者以家境贫寒为由写下借资条。事后需继续治疗,于年12月份按院方要求再次写下借资5万的借条。患者治疗未果,拖欠医疗费用实属无奈,找医院商谈,去了多次,每次院纠纷办都要求写申请等一系列应付措施,但都未转账。后患者病情恶化,需切肾保命,医院圆滑应付,与患者商谈好切肾前后所有治疗费用及伤残赔偿金等相关费用的赔偿,并于年11月将钱(切肾费用)医院的公账号上。而之前谈好的等患者病情稳定,就伤残等级做一个鉴定,现在却说要明确责任,不负全责等一系列推责的话语,推脱赔偿。
患方诉求:1.肾脏切除的所有后果由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关于肠道损伤的这一后果。患者方认为该后果也应由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果医院医院实施过程中有问题,医院追偿。医院年12月17日的手术记录可以看出,医院实施的几次手术造成了腹腔内手术情况极其复杂,其术后出现肠破裂其根本原因是医院造成的。
3.生二胎的风险远大于正常人,这个风险是不是应该由医院承担。
4.医院管理制度严重缺陷,医务人员败坏医德医风,篡改存档病例;院领导不重视医疗事故的处理,不严惩违法违规人员。
5.多次向上级部门投诉无果,都源于背后的“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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