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年7月27日下午,陈某在被告处诊断为“不完全低位小肠梗阻”,及时复查腹平片或CT,必要时考虑手术探查,遵嘱执行。年7月31日凌晨,陈某神志清,精神差,具有剖腹探查指征。
与患者家属详细沟通病情,经患者家属同意,完善相关术前准备后拟今早送手术室行手术治疗。遵嘱执行。随后,陈某于10时20分送手术室气管插管全麻下行剖腹探查+右侧闭疝嵌顿松解修补+回肠部分切除术,术后于14时15分返回ICU。
年8月4日0点10分,陈某中昏迷状,呼吸机辅助通气,无明显自主触发。X片示肺部情况较差,考虑为患者腹腔感染,但患者今出现双侧瞳孔不等大,未除外脑出血可能。至11时22分陈某心率仍为0次/分,患者死亡。死亡诊断:感染性休克。
二、患方观点
被告医院,没有及时对陈某进行检查和采取有效的治疗措施,导致其病情恶化。陈某于年7月27日到被告处就诊,并进行住院治疗,经过三天保守治疗后,陈某腹痛腹胀的症状未见明显缓解,被告直至7月31日上午10时20分才对陈某进行手术治疗。
根据中华医学会编著的《临床诊疗指南外科学分册》第二十章中关于肠梗阻“经24~48小时非手术治疗症状不缓解的病人”“应及早手术”的治疗原则,被告在选择肠梗阻手术治疗的时机上存在明显过错,最终导致陈某死亡。
陈某在入院当天拍过腹平片和全腹CT后,直至7月30日才复查腹平片,且影像提示:“肠梗阻征仍存在,直至手术后才作出修正诊断,明确其患有右侧嵌顿性闭孔疝。被告没有让疾病得到控制,反而让病情继续恶化,导致陈某肠缺血坏死,发生感染性休克。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六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三、医方观点
医方在该患者的诊治过程中,根据病情变化,积极治疗,由于病情隐匿,变化突然,遗憾未能挽救生命。而自始至终答辩人在诊疗过程中是积极努力的,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六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起诉。
四、鉴定意见
医方存在对肠梗阻手术治疗延迟等过错行为;该过错行为与被鉴定人因肠梗阻导致肠管破裂,发生严重的脓*血症、感染性休克、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有一定的相关性;考虑到被鉴定人为84岁老年患者,机体免疫功能存在不足,抗感染能力较差;肠梗阻导致感染性休克、多器官功能衰竭发生迅速,治疗难度大等综合因素,建议医方的过错参与度为61%-80%。
五、庭审意见
医院的医务人员违反了诊疗规范,即院方在患者诊疗过程中未能尽谨慎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被告的诊疗疏忽导致了陈某的损害后果,被告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被告的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及患者陈某的自身情况等情形,本院认定医院应对陈某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其应当承担75%的损害赔偿责任。
原告主张的10项损失为.98元,按责任比例计算,医院应承担的赔偿额为.98元×75%=.7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
六、法院判决
被告x医院赔偿原告.74元。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