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不是正当防卫!”江苏苏州,男子吴某曾因在晨练时,制止过脾气暴躁辱骂他人的64岁老人陈某,与其发生过纠纷,因此陈某对吴某心生怨恨。
事发当天,陈某自认为吴某眼神对其发起挑衅,二人发生争执。过程中,陈某抓住吴某衣服,对其实施殴打。
吴某挣脱后,但又被陈某追上并再次被殴打,随后吴某也用一只手抓住对方,并用另一只手推搡对方。
双方在推搡、撕拽等过程中,一起倒地,陈某因腰背部碰撞到平衡木受伤。倒地后,陈某仍然不服气,并继续抓住对方的衣服不放。
吴某一气之下,遂用拳头击打陈某头面部,并将其手指掰开后摆脱。随后陈某又从其电动自行车中,取出刀具。
事发后,双方回到家中,均报警求助。陈某于当晚入院治疗。万万没想到的是,陈某19天后,因故身亡。
后经鉴定,陈某系右侧腰背部外伤后继发右侧膜后巨大血肿形成并引起腹腔间隔室综合征,导致腹腔感染及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强调一点,鉴定报告同时还明确指出,陈某自身基础疾病及长期服用抗凝药物对其死亡的发生,亦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虽然,案发后吴某认为其系正当防卫。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与吴某之间发生推搡、拉扯等状态持续较长,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法院的意思就是说,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认定为正当防卫的前提是,面对突发不法侵害的正在进行时,所做出制止不法侵害没有超出明显不必要限度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由于双方推搡、拉扯等状态持续较长,故不符合突发不法侵害的构成要件。
法院同时还认为,由于吴某主观上没有伤害陈某的故意,故应当以过失犯罪追究责任,鉴于本案陈某挑事在先,且吴某案发后报警处理并如实供述,即系自首的,故可酌情认定为情节较轻的。
刑法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7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据此,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吴某有期徒二年,并赔偿陈某家属经济损失32万。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不服,提出上诉。随后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可不曾想,就在重审期间,由于出现新的关键证据,陈某被撤销起诉。
原来,医院对陈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医疗过错行为与陈某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因素,过错参与度为30%。
也就是说,由于新证据显示,陈某死亡存在多因一果的情况。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也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不能以陈某死亡为由,追究与其发生过争执吴某的刑事责任。
换而言之,陈某的行为只是是民事侵权责任。
《民法典》明确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侵权责任的,行为人必须存在过错行为,且其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注意,民法同时还规定,被侵权人自身存在过错的,可减少侵权人的过错责任。
意思就是说,由于陈某自身有疾病且有过错在先,故其自身也要承担责任,而医院医疗错、吴某对其殴打亦有过错,因此法院需根据各方过错程度,来划分各自的责任。
据此,法院经审理后,医院、吴某、陈某三方的过错程度,故酌情判定分别承担30%、35%、35%的责任。也就是说,吴某需在万赔偿总金额中承担35%的经济赔偿责任。
有网友表示,既然检察院已经撤回起诉,即证明已经服刑的吴某不构成犯罪,那么其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么?
《国家赔偿法》第17条规定,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最终因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行为人的,受害人有权主张国家赔偿。
意思就是说,如果吴某的行为,最终确实不构成犯罪的,那么理论上其确实可以申请国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