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慧律师简介:毕业于福建中医药大学公管医事法律专业,获得医学学位以及律师证,在校期间,主修医学和法学。
患者张某(化名)年龄77岁,因突发肚子不适隐痛且有2-3天未排便,于年7月15医院的消化内科门诊就诊,医院让患者张某(化名)行肠镜检查,于是对患者张某(化名)行口服甘露醇注射液ml+0.9%氯化钠ml+西甲硅油乳剂30ml,做肠镜前准备,并预约年7月16日上午八点半到九点做肠镜检查。患者张某(化名)遵医嘱于年7月16日04:30口服上述药物后未排便,于年7月16日08:10到医院处诉服药后未排便,医院口头交代继续再次口服甘露醇注射液ml+0.9%氯化钠ml。患者张某(化名)遵医嘱继续口服后不仅未排便,而且出现明显腹痛、腹胀、呕吐症状。
年7月16日16:00,患者张某(化名)因腹痛、腹胀、未排气以及未排便立即到医院的消化内科门诊就诊,医院未书写门诊病历的情况下转急诊科处理。年7月16日17:00,患者张某(化名)在急诊科就诊,在急诊科完善腹部CT检查示(报告时间:年7月16日18:49:03):1、乙状结肠多发粪石形成伴结肠梗阻,小肠轻度积气积液。2、肝右叶小囊肿。因行灌肠保守治疗无效,患者张某(化名)病情进一步加重,年7月16日20:20,医院将患者张某(化名)收住肝胆外科二区,入院诊断:1、急性肠梗阻2、急性弥漫性腹膜炎3、乙状结肠占位?4、便秘5肝右叶小囊肿。医院在肝胆外科二区继续对患者张某(化名)行灌肠等保守治疗。医院考虑保守治疗无效果,于是对患者张某(化名)全麻行“剖腹探查+肠减压+横结肠造瘘术”。术后,因患者张某(化名)病情危重被转入重症医学科进一步治疗。患者张某(化名)于年7月17日23:25死亡,死亡原因:感染性休克。死亡诊断:1、急性粪石性肠梗阻2、急性弥漫性腹膜炎3、感染性休克4、多脏器功能障碍综合征(神经、循环、呼吸、肾脏、肝脏、凝血)5、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6、代谢性酸中*7、高乳酸血症8、腹腔间隔综合征9、双肺炎10、中度贫血11、低钾血症12、便秘13、肝右叶小囊肿。患者张某(化名)死亡后,医院向患者张某(化名)近亲属告知尸体解剖,因对患者张某(化名)的死亡原因不存在争议,因此,未进行尸体解剖。
为此,原告与医院发生医疗纠纷,经过认真分析案件,启动诉讼程序,本案经某鉴定机构鉴定,医院存在过错,主要原因,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31万余元。
游慧律师简析:本案患者死亡,虽然没有进行尸体解剖,但是其死亡原因还是非常明确的,因此,未尸体解剖并没有影响鉴定的进行。作为患方,拒绝尸体解剖应当理性而为之。患者死亡,死亡原因不明的情况下,尸体解剖非常关键。因此,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发生医患纠纷,患者死亡,医疗机构应当要履行告知尸体解剖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