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动一时的“药神陆勇案”相信大家还没有忘记,此案促成立法层面的转变,陆勇最终被无罪释放。在猫药领域,也有这么一位“药神”——胡虹艳,可她却没有这么幸运了。
年底,胡虹艳得知GS这种化合物对治疗“猫传腹”(猫传染性腹膜炎)有奇效,参考相关论文,她成功合成GS。
考虑到患猫等不及五年的审批时间,冒着遭受行*处罚的风险,胡虹艳以公司名义委托山东一家兽药企业生产出添加了GS成分的兽用清瘟败*片剂,命名为“传腹康”对外出售。
“传腹康”未在监管部门备案,按照规定,属于劣兽药。胡虹艳违反行*条例,受到行*处罚是必然的。
让人没想到的是,年4月,胡虹艳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刑事拘留。到现在为止,羁押已满一年,案件还在审判中。
刑法第条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这样规定的: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对条涉及的名词进行详细的规定。
《解释》第1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行为会导致产品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
胡虹艳的化合物虽然没有经过审批,但是它的疗效广受好评,有效降低了治疗成本,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这与一般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行为有本质区别,是否认定本罪名还需探讨。
其实在年,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曾判决过有关GS的案子。
案中被告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生产、销售治疗猫传染性腹膜炎的“GS针剂”,法院认为被告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因案件判决书中没有显示“GS针剂”的使用效果,所以不排除被告的针剂本身存有问题。
除却针剂的问题,法院判决表明,在司法实践中,胡虹艳也有可能被判定此罪名。
此外,案件中的涉案金额也会影响到罪名的认定。
刑法条规定了四个层级的销售金额以及相对应的处罚。
销售金额分别是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和二百万元以上。
很明显,该罪名的最低销售金额是5万元。
警方的调查结果表明胡虹艳等人套用清温败*片生产批文所生产的“传腹康”在国内销售金额达余万元。
此案销售金额已达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最高层级二百万元以上。
该案件涉及多个方面,胡虹艳的行*违法行为是否能上升到犯罪行为,这是一个令人深思的问题。
一个行为违反行*法规,也就违反了行*管理秩序,就应该受到行*处罚。
但如果要上升到犯罪行为,还必须具备严重的法益侵害性,这种法益侵害性能够表现为对民众人身财产安全的威胁,能够让普通民众感受到这种威胁。例如,高空抛物,大家都会怕砸到自己。
反观胡虹艳的行为,不仅没伤害到普通民众,反而受到好评,这就很难说她的行为侵犯了民众的利益,也就很难认定其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
至于最后的结果,还要看法院怎么判。